Legal Systems & Concepts Codexery

Sources of law

约束国家领土的约束性规则的起源。

法律的起源是允许国家治理其领土的约束性规则。西塞罗在古罗马将其用作隐喻,称法律为“源泉”(源自拉丁语fons)。在技术意义上,任何能够确立、变更或废除权利或法律的事物都可被视为法律渊源。该短语也可指代主权者或赋予法律效力的权力中心。

法律理论通常将渊源分为形式渊源和实质渊源,尽管这种分类并非总是一致适用。形式渊源通常与法律的创制相关——例如制定法、判例法和合同。相比之下,实质渊源则是形式法律所在之处,例如立法机关发布国家法律的官方公报或公报、报纸以及公共契约。借鉴亚里士多德的四因说(质料因、形式因、动力因和目的因),里奥弗里奥还提出了其他潜在渊源。动力渊源包括改变法律的自然或“上帝”的行为、产生法律文化的智力行为以及批准法律和协议的意志行为。目的渊源涵盖法律的目的、法律交易中当事人的意图、每项政策的目标以及宪法的宗旨。

法律渊源的可感知合法性可能取决于对法理分析的选择。像金正恩这样的暴君可能拥有事实上的权力,但批评者认为他并非从法律上(或合法)的渊源行使权力。二战后,“我只是服从命令”的辩护在纽伦堡未能成立,胜利者以违反“普遍且永恒的善恶标准”为由处决了纳粹分子。几个世纪以来,法律原则从习俗中逐渐形成。早期的不成文渊源包括君权神授、自然权利与法定权利、人权、公民权利以及普通法。历史或司法先例以及判例法可以修改或创制法律渊源。立法、规则和条例构成了有形的、成文的且可强制执行的渊源。

在大陆法系中,渊源包括法律法典(如民法典或刑法典)以及习惯。普通法系则结合多种渊源形成“法律”。大陆法系常吸收普通法的理念,反之亦然。例如,苏格兰和南非拥有混合法律体系;南非的法律融合了普通法、大陆法和部落法。国家可能遵循国际法、拥有成文或联邦宪法、或设有地区立法机构,但中央国家立法机构通常是法律的最终渊源。即使成文宪法,若遵循特定规则,国家立法机构也可对其进行修正。国际法可能凌驾于国内法之上,但其主要由已批准的公约和条约构成,而已批准的任何内容日后均可由国家议会废除。地方当局可能认为其拥有民主授权来通过地方法规,但其立法权由议会授予,议会给予的,议会也可以收回。

在典型的普通法国家英格兰,渊源按等级排列:立法(主要和次要)、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判例法规则、议会惯例、一般习惯、权威著作。教会法和其他宗教法构成了源于宗教实践、教义或神圣文本的法律基础;在存在国教的国家,这一渊源尤为重要。

国际条约仅在批准后才具有约束力。大多数公约在指定数量的签署国批准最终文本后生效。国际公约可能被纳入制定法——例如,1971年《海上货物运输法》中的《海牙-维斯比规则》,或1995年《商船航运法》中的《救助公约》。来自欧洲委员会的《欧洲人权公约》由斯特拉斯堡的欧洲人权法院执行。

欧盟是国际法的一个特例。加入欧盟的国家需采纳所有现有欧共体法律(共同体 acquis),包括条约条款、条例、指令、决定和先例。成员国受“布鲁塞尔”以及卢森堡的欧盟法院(CJEU)具有约束力的先例判决约束。然而,布鲁塞尔只能根据欧盟条约行事和立法,且欧盟法院的至上性仅适用于欧盟法律事务。

立法是法律的首要渊源,由主管当局宣布的法律规则组成。它服务于多种目的:规范、授权、赋权、禁止、提供资金、制裁、授予、宣告或限制。议会立法机构制定新法律(如议会法案),并修正或废除旧法律。它可将立法权下放给下级机构。在英国,授权立法包括法定文书、枢密院令和地方法规。此类立法可能因程序不规范而受到质疑,立法机构通常保留撤回授权权力的权利。大多数立法机构受国家宪法约束,孟德斯鸠……

Quick Facts

Field
Legal theory and jurisprudence

Facts from the source article.

背景与渊源

法律理论通常将法律渊源分为形式渊源和实质渊源,尽管这种分类并非总是一致使用。形式渊源与法律的创制相关:制定法、判例法、合同等。实质渊源指形式法律所在之处,例如立法机关发布国家法律的官方公报或公报、报纸以及公共契约。遵循亚里士多德的四因说(质料因、形式因、动力因和目的因),里奥弗里奥还提出了其他潜在的法律渊源。法律的动力渊源包括改变法律的自然或“上帝”的行为、产生法律文化的智力行为以及批准法律和协议的意志行为。存在几种法律的目的渊源,例如法律的目的、法律交易中当事人的意图、每项政策的目标以及宪法的宗旨。

阅读指南

法律渊源的概念对于理解法律体系如何起源和维持权威至关重要。法律渊源的可感知真实性可能取决于对法理分析的选择。像金正恩这样的暴君可能拥有事实上的权力,但批评者会说他并非从法律上(或合法)的渊源行使权力。二战后,在纽伦堡,“我只是服从命令”并非有效辩护,胜利者以违反“普遍且永恒的善恶标准”为由绞死了纳粹分子。经过数十年和几个世纪,法律原则从习俗中衍生出来。君权神授、自然权利与法定权利、人权、公民权利以及普通法是早期不成文的法律渊源。历史或司法先例以及判例法可以修改甚至创制法律渊源。立法、规则和条例构成了成文且可强制执行的法律的有形渊源。在大陆法系中,法律渊源包括法律法典和习惯;在普通法系中,有多种渊源结合形成“法律”。大陆法系常吸收普通法的理念,反之亦然。国家可能遵守国际法、拥有成文或联邦宪法、或设有地区立法机构,但通常中央国家立法机构是法律的最终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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