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cessory (legal term)
协助犯罪但未直接实施犯罪的人。
从犯是指协助实施犯罪但本人并未直接参与犯罪行为的人。从犯与主犯之间的界限由事实和程度决定:主犯是因其行为或不作为(具备必要的犯罪意图)而最直接导致犯罪行为的人。如果多人对犯罪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他们可能被指控为共同主犯,与从犯的区别在于每个人是否独立地促成了犯罪行为,而不仅仅是提供一般性或有限的帮助。在某些法律体系中,从犯不同于同案犯,后者通常在场并参与犯罪。从犯通常必须知道犯罪正在发生、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然后通过任何形式的帮助(包括情感、经济或物质上的帮助,或窝藏行为)来帮助或鼓励罪犯。
历史上,根据威廉·布莱克斯通的定义,英国普通法将从犯视为主犯一样有罪,并处以相同的刑罚。然而,不同司法管辖区和时代的处罚有所不同,有些对从犯处以较轻的刑罚,而另一些则在理论上同等对待,但在实践中可能更为宽容。事前从犯(在犯罪前知情并提供帮助的人)有时与事后从犯(在犯罪后帮助主犯的人)受到不同的对待。许多司法管辖区现在都有法律规定单独、较轻的处罚。即使主要犯罪从未实施,只要存在计划并实施了公开行为,就可以提出共谋指控;事前从犯通常也是共谋者,但共谋者必须参与策划,而不仅仅是知情。一些司法管辖区有刑事便利法,不要求主要犯罪被实施,对提供手段或机会、认为可能是在帮助潜在罪犯的人进行处罚。
要定罪从犯,必须证明其实际知晓犯罪,并且其作为或不作为是在帮助罪犯。许多地方存在例外:一个人可能不会因其配偶实施的犯罪而被指控为从犯,这与配偶证言特权以及旧有的婚姻权威观念有关。此外,从犯通常不能在主犯之前受审。
Quick Facts
- Field
- Criminal law
- Related concepts
- Principal
- joint principal
- accomplice
- conspiracy
- criminal facilitation
- Types
- Accessory before the fact, accessory after the fact
- Common law origin
- English common law
Facts from the source article.
背景与渊源
“从犯”一词源于英国普通法,并被拥有英美法律体系的国家所继承。英国法律权威威廉·布莱克斯通在其《英国法释义》中定义,从犯既非犯罪的主要实施者,也非犯罪时在场,而是在事前或事后以某种方式与犯罪有关联的人。他将事前从犯定义为在犯罪时不在场,但促成、建议或命令他人实施犯罪的人;事后从犯则定义为明知重罪已发生,仍接收、救济、安慰或协助重罪犯的人。
阅读指南
从犯的概念是刑法的核心,因为它将责任扩展到那些帮助或鼓励犯罪但未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对从犯的处罚在历史上和不同司法管辖区有所不同:普通法传统上认为从犯与主犯同样有罪,但许多司法管辖区通过法规规定了单独且较轻的处罚。在某些时期和地方,事前从犯与事后从犯受到不同的对待。从犯与共同主犯之间的区别在于,被告人是否独立地促成了犯罪行为,而不仅仅是提供一般性或有限的帮助。在许多司法管辖区,除非两人一同受审或从犯同意,否则从犯不能在主犯被定罪之前受审。该术语在现代法律体系中仍然重要,尽管其使用在历史上比现在更为常见。
区分从犯与主犯
从犯与主犯之间的法律界限并非由僵化的类别划定,而是由事实和程度问题决定。主犯是其行为或不作为(具备必要的犯罪意图)构成犯罪行为最直接原因的人。当多人对犯罪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时,他们可能根据共同目的原则被指控为共同主犯。区分共同主犯与从犯的关键检验标准是,被告人是否独立地促成了犯罪行为,而不仅仅是提供一般性或有限的帮助和鼓励。从犯,顾名思义,是协助实施犯罪但本人并未直接参与犯罪的人。这一区别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因为它决定了法院如何在涉及单一罪行的多方当事人之间分配罪责和确定责任。
知情、协助以及同案犯的区别
在某些司法管辖区,法律进一步区分了从犯和同案犯。同案犯通常是在犯罪现场并以某种方式参与犯罪的人,而从犯则不必实际在场。要成为从犯,一个人通常必须知道犯罪正在发生、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在这种认知下,个人可以通过几乎任何方式帮助或鼓励罪犯而成为从犯。法律认可的协助范围很广:情感支持、经济资助、物质帮助,甚至窝藏证据。关键在于,定罪需要证明实际知情。例如,一个不知情地收留了刚实施犯罪的人,通常不会面临从犯指控,因为缺乏对犯罪行为必要的认知。法律还要求证明从犯理解其作为或不作为是在帮助罪犯实施犯罪、逃避侦查或逃跑。
处罚、共谋与刑事便利
对从犯的处罚既非统一也非一成不变。在不同的司法管辖区和历史时期,从犯有时面临比实际实施犯罪的主犯更轻的处罚,而在其他体系中,他们在原则上被视为同等有罪,即使特定案件可能判处较轻的刑罚。传统的普通法立场认为从犯与主犯同样有罪,并处以相同的刑罚,尽管许多现代法规设立了单独、较轻的处罚等级。事前从犯与事后从犯的区别在不同体系中也具有法律意义。除了直接的从犯指控外,共谋法引入了另一层含义:即使主要犯罪从未完成,只要制定了计划并实施了至少一项公开行为,一个团体就可以被指控共谋。在美国,在犯罪前提供帮助的人被称为事前从犯,而在犯罪后帮助窝藏或协助逃跑的人则是事后从犯。一些司法管辖区的刑事便利法也对提供实施犯罪的手段或机会的行为规定责任,即使犯罪从未实际实施。
历史根源、例外与程序规则
从犯的概念深深植根于英国普通法,并由此被遵循英美法律传统的国家所继承。威廉·布莱克斯通在其《英国法释义》中将从犯定义为既非犯罪的主要实施者,也非犯罪时在场,但在事前或事后以某种方式与犯罪有关联的人。他进一步明确,事前从犯必须在犯罪时不在场,并促成、建议或命令他人实施犯罪;如果此人在场,则将以主犯论处。从犯(accessory)这一术语本身特定于这一法律语境,其变体拼写“accessary”仅在此意义上使用。该原则周围存在若干显著的例外和程序规则。在许多司法管辖区,一个人不能因其配偶实施的犯罪而被指控为从犯,这一规则与反对配偶作证的传统特权以及旧有的配偶从属观念有关。在程序上,在大多数司法管辖区,除非两人一同受审或从犯同意先受审,否则从犯不能在主犯被定罪之前受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