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man law
涵盖一千多年的古罗马法律体系。
罗马法指古罗马的法律体系,涵盖从公元前约449年《十二铜表法》到公元529年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一世下令编纂的《民法大全》之间一千多年的法律发展。该体系也描述了直至18世纪末西欧大部分地区适用的法律。在德国,罗马法在神圣罗马帝国(963-1806年)期间沿用时间更长。因此,罗马法成为整个西欧大陆以及这些国家许多前殖民地(如拉丁美洲和埃塞俄比亚)法律实践的基础。
英语和英美普通法也受到罗马法的影响,尤其是在拉丁法律术语的使用上。东欧也感受到了《民法大全》的影响,特别是在中世纪罗马尼亚等地,新的法律体系融合了罗马和当地传统。西罗马帝国灭亡后,罗马法在拜占庭帝国得以延续。从7世纪起,东方法律语言转向希腊语,东欧法律持续受到拜占庭法律思想的影响。
发展
法学家塞克斯图斯·庞波尼乌斯指出,在罗马城建立之初,人们在没有固定法律或权利的情况下行事,国王实行专制统治。在《十二铜表法》之前(公元前754年至449年),私法由仅适用于罗马公民且与宗教相关的罗马市民法构成。这种早期市民法尚不发达,以严格的程式主义、象征主义和保守主义为特征,体现在曼西帕提欧等仪式中。罗马法被认为起源于强调仪式的伊特鲁里亚宗教。
十二铜表法
罗马法最早的成文法律文本是公元前5世纪中叶的《十二铜表法》。平民保民官盖乌斯·特伦提利乌斯·阿尔萨提议将法律成文化,以防止行政官员任意适用法律。经过八年的政治斗争,平民说服贵族派遣代表团前往雅典抄写梭伦法律,并前往其他希腊城邦。根据李维讲述的传统故事,公元前451年,十名罗马公民被选出来记录法律,被称为“立法十人团”。在此期间,他们掌握最高政治权力,其他行政官员的权力受到限制。公元前450年,十人团制定了十表法律,但平民对此不满意。据称,第二个十人团于公元前449年又增加了两表。由此产生的《十二铜表法》随后由人民大会批准。
现代学者常常怀疑罗马历史学家的准确性。他们普遍否认存在第二个十人团。公元前451年的十人团被认为接管了罗马的主要职能,并包含了习惯法中最具争议的要点。希腊对早期罗马法的影响问题仍存在争议。许多学者认为,贵族像罗马历史学家声称的那样派遣正式代表团前往希腊的可能性不大。相反,罗马人很可能从大希腊的希腊城邦学习了希腊立法,大希腊是罗马与希腊世界之间的主要纽带。
《十二铜表法》的原文未能保存下来。这些铜表可能在公元前387年高卢人征服并焚烧罗马时被毁。现存的残片表明它并非现代意义上的法典。它没有为所有规则或每个案件提供完整或连贯的解决方案体系。相反,这些铜表包含了旨在改变现有习惯法的具体条款。虽然这些条款涵盖了所有法律领域,但主要集中在私法和民事诉讼程序上。
共和国早期法律
共和国早期通过的重要法律包括:《卡努莱亚法》(公元前445年),允许贵族与平民通婚;《李锡尼-塞克斯图法》(公元前367年),限制任何公民可持有的公有土地数量,并要求两名年度执政官中必须有一名是平民;《奥古尔尼乌斯法》(公元前300年),允许平民担任某些祭司职务,如大祭司或占卜官;以及《霍滕修斯法》(公元前287年),使平民会议的决议对所有罗马人(包括贵族和平民)具有约束力。共和国时期的另一项重要法令是公元前286年的《阿奎利亚法》,被认为是现代侵权法的根源。
法学
罗马对欧洲法律文化最重要的贡献并非精心制定的法令,而是专业法学家阶层和法律科学的兴起。这是通过将希腊哲学的科学方法应用于法律而逐渐发展起来的,而希腊人从未将法律视为一门科学。传统上,罗马法律科学的起源与格奈乌斯·弗拉维乌斯有关。据说大约在公元前300年,弗拉维乌斯公布了诉讼程式——即在法庭上启动法律诉讼所需的措辞。在此之前,这些诉讼程式据说是秘密的,只有祭司知晓。它们的公布使得非祭司人员能够探究这些法律文本的含义。无论这个故事是否真实,法学家们都很活跃,法律论著也被撰写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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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与渊源
法学家塞克斯图斯·庞波尼乌斯说,在罗马城建立之初,人们在没有固定法律的情况下开始生活,受国王专制统治。罗马法的第一部法律文本是公元前5世纪中叶的《十二铜表法》。平民保民官盖乌斯·特伦提利乌斯·阿尔萨提议将法律成文化,以防止行政官员任意适用法律。经过八年的政治斗争,平民说服贵族派遣代表团前往雅典抄写梭伦法律,并前往其他希腊城邦。现代学者质疑罗马历史学家的准确性,普遍不相信存在第二个十人团,并认为不太可能向希腊派遣了正式代表团,而是指出罗马人是从大希腊获取了希腊立法。
阅读指南
罗马法对欧洲法律文化最重要的贡献并非精心制定的法令,而是专业法学家阶层(prudentes)和法律科学的兴起,这是通过将希腊哲学方法应用于法律而实现的。在前古典时期(约公元前2世纪至公元1世纪),法学家们开始撰写法律评论和解释。古典时期(约公元1世纪至3世纪)见证了法学著作的繁荣,包括盖尤斯、乌尔比安和保罗等法学家的作品。后古典时期(约公元3世纪至6世纪)的特点是法律简化和法典化,最终形成了查士丁尼的《民法大全》。西罗马帝国解体后,罗马法在拜占庭帝国继续有效,从7世纪起法律语言转向希腊语。东欧法律持续受到拜占庭法的影响。英语和英美普通法也受到罗马法的影响,尤其是在其拉丁语法律词汇方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