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al Systems & Concepts Codexery

Precedent

在遵循先例原则下指导未来法院的司法裁决。

判例是法院过去作出的裁决,后来法院在处理相同或非常类似的法律问题时将其作为指导。它是普通法系的基石,源于遵循先例原则——拉丁语意为“坚持已决之事”。这一原则意味着先前的司法判决成为判例法,塑造未来的裁决,确保法律的一致性和可预测性。对判例的依赖是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关键区别。在普通法中,判例可以是具有约束力的——即法院必须遵循,也可以是具有说服力的——即法院可以考虑但无需采纳。相比之下,大陆法系依赖全面的法典和详细的成文法,对判例重视不足(这一概念有时被称为“持续判例”)。在那里,法官主要侧重于查明事实和适用成文法。普通法系的法院高度依赖判例法,这是由特定主题的先前司法判决积累而成的判例和法律原则体系。这种法律体系通过系统性地出版和索引法律报告中的裁决而发展,使律师、法院和公众能够获取。通常,法律判例可以通过四种方式处理:适用(若具有约束力)或采纳(若具有说服力),即其基本原则用于裁决新案件;区分,即这些原则被认为依赖于特定事实,而新案件中缺乏这些事实或存在实质性差异;修改,即同一法院根据上级法院的命令更改先前裁决的部分内容;或推翻,即同一或上级法院认为先前裁决的原则在法律上错误,或因新法律或发展而过时。原则:遵循先例是司法原则,即法院在处理相同或密切相关问题的案件时,遵循自身先前裁决(或上级法院裁决)中设定的原则、规则或标准。完整的拉丁短语是“stare decisis et non quieta movere”——“坚持已决之事,不扰乱安宁”。这一原则既纵向运作,也横向运作。纵向遵循先例要求下级法院严格遵循同一司法管辖区内上级法院的裁决——例如,第七巡回上诉法院适用美国最高法院的判例。横向遵循先例意味着法院遵循自身过去的裁决。在现代,美国最高法院坚持其先前裁决,除非有特殊理由推翻,拒绝严格版本的遵循先例,即无论其优劣或后果如何都必须维持过去裁决。判决理由(“裁决的理由”)是构成法院最终判决基础的关键事实要素或推理思路。它产生具有约束力的判例。这与附带意见(“顺便提及的话”)不同,后者是司法意见中为解决案件并非必要的评论、建议或观察。虽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附带意见可在后续案件中作为具有说服力的权威引用。在联邦制中,联邦法与州法的划分可能产生复杂的互动。在美国,州法院并非联邦法院的下级;它们是并行的体系。当联邦法院就州法问题作出裁决时,必须根据伊利原则遵循州法院判例。如果州最高法院没有相关裁决,联邦法院必须通过查看州上诉法院的裁决来预测州法院会如何裁决,或者如果州宪法允许,将问题提交给州法院。反之,当州法院就联邦法问题作出裁决时,仅受美国最高法院裁决的约束,而不受联邦地区法院或巡回法院裁决的约束。然而,一些州出于礼让而非宪法义务,选择遵循覆盖其州的联邦巡回法院的裁决。在实践中,一个体系的法官几乎总是遵循另一体系的相关判例法,以避免冲突结果并减少择地行诉。基于遵循先例的具有约束力的判例要求下级法院遵循同一司法管辖区内上诉法院的裁决。当上诉法院解决一个法律问题时,其裁决成为判例,下级法院必须在具有类似事实或法律问题的案件中适用。例如,美国最高法院的裁决对所有其他全国性法院具有约束力。具有说服力的判例指法院可以考虑但无需遵循的法律裁决。

Quick Facts

Field
Law
Known for
Binding and persuasive authority in common law courts
Key doctrine
Stare decisis
Types
  • Binding
  • persuasive
  • nonprecedential
Related concepts
  • Ratio decidendi
  • obiter dicta
  • jurisprudence constante

Facts from the source article.

背景与渊源

判例是法院在裁决后续相同或类似案件时作为权威依据的司法判决。它是普通法系的基础,遵循遵循先例原则,即“坚持已决之事”,过去的司法判决指导未来裁决以促进一致性和可预测性。对判例的依赖是普通法系区别于大陆法系的定义性特征,后者强调全面的法典和详细的成文法,对判例关注较少。在普通法中,判例可以是具有约束力的,即法院必须遵循,也可以是具有说服力的,即法院可以考虑但无需遵循。判例法——来自先前裁决的判例和法律原则的集合——的发展依赖于这些裁决在法律报告中的系统出版和索引,使律师、法院和公众能够获取。判例可以适用或采纳,如果其基本原则用于评估后续案件;区分,如果这些原则被认为特定于某些事实且因实质性差异而不适用;修改,如果同一法院根据上级法院命令更改先前裁决的部分内容;或推翻,如果同一或上级法院认为这些原则在法律上错误或被新立法或发展所取代。遵循先例原则既纵向运作,要求下级法院遵循同一司法管辖区内上级法院的裁决,也横向运作,即法院遵循自身过去的裁决。判决理由(“裁决的理由”)构成具有约束力的判例,而附带意见(非约束性观察)可作为具有说服力的权威。在联邦制中,并行州法院和联邦法院之间的互动可能复杂,法院通常遵循另一体系的相关判例法,以防止分歧结果并尽量减少择地行诉。

阅读指南

判例是普通法系的核心,将其与大陆法系区分开来,后者以全面的法典和详细的成文法为主。遵循先例原则既纵向运作——要求下级法院遵循同一司法管辖区内上级法院的裁决——也横向运作,即法院遵循自身过去的裁决。在美国,美国最高法院坚持其先前裁决,除非有特殊理由推翻判例,拒绝严格观点,即无论其优劣如何都必须维持过去裁决。判决理由(裁决的理由)构成具有约束力的判例的基础,而附带意见是非约束性观察,可作为具有说服力的权威。在联邦制中,州法院和联邦法院之间产生复杂互动;例如,根据伊利原则,联邦法院在州法问题上必须遵循州法院判例。具有说服力的判例,如邻近司法管辖区的裁决或上级法院的附带意见,可以考虑但非必须。非判例性裁决,包括未发表的意见和已解决的诉讼,不产生约束力。在大陆法系中,持续判例原则认为一致的判例系列具有高度说服力但非控制性,尽管在实践中下级法院通常遵循上级法院的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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