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risprudence
法律哲学,研究法律是什么以及应当是什么。
法理学,常被称为法律理论或法律科学,是哲学中关注法律的分支。它运用哲学工具探讨诸如法律实际上是什么以及应当是什么等问题。这种思想的痕迹可见于孔子、亚里士多德和圣奥古斯丁等古代思想家的著作中。
“Jurisprudence”一词于1628年进入书面英语,借自拉丁语iurisprudentia,意为法律技能或专长。最初,它仅指法律知识,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它逐渐特指法律哲学。然而,在大陆法系中,该词仍指判例法或先例,而法律哲学则被称为“法律理论”或“法律科学”。
法理学的研究可分为几个领域。一般法理学旨在以普遍方式描述法律的性质,而不考虑任何特定法律体系。其核心问题包括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如何识别法律并将其与其他规范体系区分开来,以及法律体系存在的必要条件。规范法理学从哲学角度评估和批判法律,而批判法律研究则将批判理论应用于法律问题。
法律哲学中的主导方法,尤其是在分析法学中,是概念分析。然而,在美国,法律学术在很大程度上回避了这种教义性或分析性方法。相反,它受到法律现实主义和社会科学(如法律经济学、法律与社会以及批判法律理论)的影响。这种美国传统拒绝将法律推理视为纯粹形式化的观点,而是将其视为植根于权力动态之中,应服务于政治、道德和经济目标。
法理学在法律实践和教育中的作用存在争议。在普通法国家,法理学的研究历来与专业法律培训分离;例如,中世纪的英国律师通过学徒制学习。然而,一些法律哲学家,如罗纳德·德沃金,认为理解法律哲学对于法律效力、人权、国家地位、权力分立和司法解释等实际问题至关重要。
早期的法律哲学可追溯到公元前5世纪的古希腊、印度和中国。由于早期法律体系缺乏现代复杂的立法机构和法院,孔子和亚里士多德等古代哲学家侧重于政治哲学、正义和伦理的广泛原则,而非一般法理学的全面理论。该领域的当代问题大多源于17世纪及之后的智力发展。
关于法律的最古老观念包括自然法理论、工具性理论以及法律反映社会规范和习俗的观点。在早期法律体系(如希腊、印度和英国)中,法律常被视为习惯法,编纂了旧有的实践和社会规范。现代主流学术法理学可追溯到17世纪初的启蒙运动,当时霍布斯、休谟、洛克、孟德斯鸠和卢梭等经验主义哲学家摒弃了宗教化的法律观念,并发展了关于法治、正义和宪政主义的早期思想。
到20世纪,H. L. A.
Quick Facts
- Field
- Philosophy of law
- Known for
- General jurisprudence
- analytical jurisprudence
- natural law theory
- legal positiv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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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与渊源
在大陆法系中,法理学指判例法或先例,而法律哲学则被称为“法律理论”或“法律科学”。当代主流学术法理学可追溯到17世纪初的启蒙运动,当时霍布斯、休谟、洛克、孟德斯鸠和卢梭等经验主义哲学家摒弃了宗教化的法律观念,并发展了关于法治、正义和宪政主义的早期概念。该领域将哲学方法应用于法律问题,审视法律是什么以及应当如何。法理学思想的古代证据出现在孔子、亚里士多德和圣奥古斯丁的著作中,他们探讨了道德和政治哲学。早期的法律概念包括自然法理论、工具性理论以及法律作为社会规范和习俗的反映。到20世纪,法律实证主义,特别是H. L. A.
阅读指南
法理学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为理解法律的性质、效力及其与道德的关系提供了哲学基础。其核心问题包括如何识别法律并将其与其他规范区分开来,以及法律体系存在的必要条件。在普通法司法管辖区,法理学的研究历来与专业法律教育分离。在美国,法律学术在很大程度上摒弃了一般分析法学,转而支持法律现实主义和社会法律方法。法理学在法律实践中的重要性仍存在争议,尽管像罗纳德·德沃金这样的法律哲学家认为,理解法律哲学与法律效力、人权和司法解释等问题相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