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vidence (law)
管辖法律程序中事实证明的规则。
证据法,又称证据规则,涵盖在法律程序中证明事实的规则和法律原则。这些规则决定了事实裁判者——在法官审判中为法官,在陪审团审判中为陪审团——在作出裁决时必须或不得考虑哪些证据。证据法还涉及在诉讼中获胜所需的证明量(数量)、质量和类型,且规则因刑事法院、民事法院或家事法院等不同审判场所及司法管辖区而异。证明量指所需证据的数量,而证明质量则关乎其可靠性。关键的可采性规则管辖传闻证据、鉴真、相关性、特权、证人证言、意见、专家证言、辨认和实物证据。证明标准从合理怀疑到优势证据、清晰且有说服力的证据,或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不等。证据可采取证言、物证、书证或演示性证据的形式。
历史上,像《汉谟拉比法典》这样的古代法典要求宣誓和证人,而《旧约》则规定定罪至少需要两名证人。罗马法允许法官自由评估证据,确立了“举证责任在于主张事实的一方,而非否认的一方”以及“仅凭怀疑不得定罪”的原则。中世纪罗马法对证据进行了细致的分级,基于《圣经》中两名证人的规则,认为单一证人或私人文件可构成半证明,这或许能成为使用酷刑以获取更多证据的理由。在英国普通法中,陪审团作为事实认定者的角色催生了排除规则,例如禁止传闻证据,以防止不当影响。1677年的《防止欺诈与伪证法》要求某些合同主张需有书面文书。现代英格兰和威尔士的立法允许在民事和刑事诉讼中采纳传闻证据,但这可能为虚假证词提供可乘之机。一些法庭,如美国军事法庭或澳大利亚卫生专业法庭,不受标准证据规则的约束。证据必须与法律要素相关,但仅有关联性是不够的;如果证据具有不公平的偏见性或令人困惑,则可能被排除。对相关性的评估涉及概率判断和常识推理,尽管学者们对其确切性质存在分歧。
Quick Facts
- Field
- Law
- Key concepts
- Hearsay
- authentication
- relevance
- privilege
- witnesses
- opinions
- expert testimony
- identification
- physical evidence
- Standards of evidence
- Reasonable suspicion
- 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
- clear and convincing evidence
- 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
- Historical roots
- Hammurabi's Code
- Old Testament
- Ancient Roman law
- Medieval Roman law
- English common law
Facts from the source article.
背景与渊源
证据法源远流长。《汉谟拉比法典》包含要求宣誓和证人的规定,《旧约》则规定定罪至少需要两名证人。古罗马法允许法官自由评估证据,但坚持“举证责任在于主张事实的一方,而非否认的一方”,且“任何人不得仅凭怀疑被定罪”。中世纪罗马法基于《圣经》中两名证人的规则,发展出精细的证据分级体系,认为单一证人或私人文件可构成半证明,这或许能成为使用酷刑以获取更多证据的理由。由于大陆法系(民法法系)中的证据由法官而非陪审团评估,该体系并未像英国法那样发展出证据排除规则。
阅读指南
英国普通法的一个显著历史特征是陪审团作为事实认定者的角色,而法官则作为法律认定者。16和17世纪现代陪审团审判的创立,催生了规范何种证词及其他证据可提交给陪审团的证据规则。禁止传闻证据成为早期规则,其理由是担心陪审团无法被信任去忽略传闻证据。在美国,证据规则体系非常复杂,部分原因是几乎所有刑事案件和许多民事案件中都存在陪审团权利,且普遍认为需要对可采性进行严格限制,以防止未经训练的普通陪审员受到无关干扰的影响。证据法还涉及相关性和社会政策:证据必须具有相关性,但具有相关性的证据如果具有不公平的偏见性、令人困惑或具有误导性,则可能被排除。证明标准从合理怀疑到排除合理怀疑不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