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al Systems & Concepts Codexery

Equity (law)

源自英国大法官法院、提供灵活正义的法律体系。

衡平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历史上在英国大法官法院发展而来,与由王座法院和普通诉讼法院等法院执行的普通法相区别。它的产生是为了在普通法法院僵化的法律规则被认为会导致不公正或不合理结果时提供救济。大法官法院的衡平法管辖权涵盖了英国私法的大部分领域,包括财产、合同、侵权和返还,从而发展出诸如诚信等衡平法原则、信托下的衡平法权益、禁令等衡平法救济以及一套衡平法格言。这些原则至今仍作为普通法体系中的一套补充规则而存在。衡平法作为一种灵活的裁判体系的传统可以追溯到亚里士多德的epieikeia概念和罗马法的aequitas。在19世纪末,司法组织法废除了英格兰独立的法院体系,但保留了衡平法作为统一普通法体系内一个独特但互补的法律体系。现代衡平法包括禁令救济、信托、信义法、禁止反言、对罚金和没收的救济,以及分摊、代位求偿、按序清偿和抵销等原则。术语“衡平法”也可能指衡平法权益,法院区分衡平法权益、单纯衡平法权益和个人衡平法权益。

Quick Facts

Field
Law
Known for
  • Development of equitable doctrines
  • interests
  • remedies
  • and maxims in common law jurisdictions
Origins
Medieval England, Court of Chancery
Key concepts
  • Good faith
  • trusts
  • injunctions
  • estoppel
  • relief against penalties
Influences
Aristotle's epieikeia, Roman law aequitas

Facts from the source article.

背景与渊源

衡平法起源于中世纪的英格兰,当时无法在普通法法院获得救济的诉讼当事人——由于令状制度的僵化——向国王请愿。这些请愿被委托给御前大臣,他作为“国王良知的守护者”,开始审理案件并根据公平原则给予救济。作为衡平法院的大法官法院在1470年代之前就已经活跃并发布法令,在更早的御前大臣时期甚至14世纪就拥有重要的衡平法管辖权。其早期的诉状援引的是“良知”而非“衡平法”。随着时间的推移,通常受过神学和罗马法训练的御前大臣们发展出一套独立的规则体系,称为衡平法。16世纪早期《博士与学生》论文的出版促进了从良知法院向衡平法院的逐渐转变,这一过程开始得更早并持续得更晚,并非仅归因于该论文。术语“衡平法”随后被用来区分大法官法院的判例法与普通法。在19世纪末,司法组织法废除了英格兰独立的法院体系,但衡平法被保留为普通法内一套独特且互补的规则。衡平法的历史发展受到亚里士多德的epieikeia概念和罗马aequitas的影响。在大陆法系中,衡平法原则通常被整合到法律规则中,但它们不像普通法那样拥有一个独特的“衡平法”体系。国际法中对衡平法的使用是有限的,并非一个独立的体系。

阅读指南

衡平法的重要性在于它作为对普通法僵化性的矫正作用。它引入了普通法法院无法提供的灵活救济——例如禁令和信托的承认。衡平法格言,如“求助于衡平法者须自身清白”,继续指导司法裁量权。司法组织法并未合并这两个法律体系,而是允许它们共存,在冲突情况下衡平法优先。现代衡平法包括信义法、禁止反言和对罚金的救济等领域。其遗产在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中都很明显,在这些法系中,衡平法原则处理背信行为并填补严格法律规则留下的空白。法律权益与衡平法权益之间的区别仍然很重要,正如澳大利亚高等法院确定的衡平法权益层级所示。

令状制度与僵化危机

11世纪诺曼征服后,英格兰的王室司法通过三个中央法院进行:王座法院、普通诉讼法院和财政法院。这些法院根据国王的令状运作,令状最初是一种灵活的、基于恩惠的“行正义”命令。然而,在12和13世纪,这一制度急剧僵化。诉讼当事人随后被限制在一套固定的令状目录中——最初称为de cursu,后来称为ex debito justitiae——每个令状都与特定的诉讼形式和特定的判决类型相关联。法院变得痴迷于程序形式,而非潜在的实体权利。当原告的情况不在列举的令状范围内时,就不存在法律救济。唯一的办法是直接向国王请愿,这条途径很快就压垮了已经不堪重负的国王议会。

大法官法院作为对僵化法律的矫正

中世纪的御前大臣们认识到僵化的普通法法院的不足,开始对现有法律规则产生不合理或不公正结果的案件主张管辖权。借鉴古罗马法中由裁判官创造的灵活的ius honorarium与僵化的ius civile之间的区别,御前大臣们发展出一套平行的裁判体系。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产生了一套独立的规则体系——衡平法——涵盖了英国私法的大部分领域,包括财产、合同、侵权和返还。衡平法管辖权产生了自己的原则,如诚信、特别是信托中产生的权益、禁令等救济以及一套格言。这种灵活方法的知识根源可以追溯到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提出的epieikeia概念,其中衡平法作为必要的矫正,当法律的普遍性使其在特定案件中的适用变得不公正时发挥作用。这一哲学谱系为大法官法院的工作提供了比单纯的司法裁量权更深刻的理论基础。

衡平法一词的多重含义

在法律话语中,衡平法一词带有几种容易混淆的不同含义。在最一般的意义上,它表示公平、正义和平等——法院援引的一个哲学概念,而不涉及特定的衡平法体系。在普通法管辖区,衡平法特指起源于大法官法院的规则,与普通法法院的规则相对。现代衡平法包括禁令救济、信托、信义法、禁止反言、对罚金和没收的救济、分摊、代位求偿、按序清偿和抵销。第三种用法是指衡平法权益本身。在Latec Investments Ltd v Hotel Terrigal Pty Ltd案中,澳大利亚高等法院确定了三类:衡平法权益、单纯衡平法权益和个人衡平法权益。单纯衡平法权益可能源于另一方的背信行为,但它不能击败善意的衡平法权益,例如衡平法上的押记。在英国法中,单纯衡平法权益现已成文法化。

从独立法院到统一的法律格局

几个世纪以来,英国法律在双重法院结构下运作:普通法法院和大法官法院,各自适用自己的规则体系。这种分裂在19世纪末随着司法组织法废除了英格兰独立的法院体系而结束。然而,关键的是,这些法案并未合并或消除衡平法规则。相反,它们将衡平法保留在英国普通法内,作为一套独特但互补的规则,保留了法律原则与衡平法原则之间的实质性差异,同时统一了司法管理。衡平法的影响也远远超出了英格兰。在一些大陆法系中,衡平法原则被直接整合到成文法规则中,而在普通法系中,衡平法则演变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今天,衡平法规则存在于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以及国际法中,证明了这种首次出现在中世纪大法官法院的、基于良知的灵活方法的持久相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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