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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mages

普通法下针对损失或伤害的货币救济。

在普通法中,损害赔偿是一种以货币形式向索赔人支付以补偿其损失或伤害的救济方式。要获得此类赔偿,索赔人必须证明违反义务的行为导致了可预见的损失。该损失必须涉及财产损害、精神伤害或身体伤害;纯粹的经济损失很少被认可获得此类赔偿。历史上,这一概念源于撒克逊法律,根据萨利克法典,每个人和每项财产都被赋予一个称为“赎杀金”的货币价值。如果财产被盗或有人受伤或死亡,犯罪方必须向受害者家属或财产所有者支付此赎杀金作为赔偿。

损害赔偿的追偿受近因原则的约束,即损失必须是被告不法行为合理可预见的后果。此规则适用于所有补偿性损害赔偿,无论是基于合同还是侵权,但通常不适用于故意侵权行为。为证明损失的价值,当事人可聘请法务会计师或经济专家提供意见证据。补偿性损害赔偿旨在补偿索赔人因他人违反义务而遭受的损害。它们分为特殊损害赔偿——可量化的金钱损失,如收入损失、财产损害和医疗费用——以及一般损害赔偿,涵盖非经济损失,如痛苦与折磨。一旦在可能性权衡下确立责任,法院必须评估赔偿金额,通常以“交易损失”为基础衡量。损害赔偿通常在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评估,但正义可能要求采用不同日期,如未来履行决定价值的案件所示。

Quick Facts

Field
Common law remedy
Known for
Monetary compensation for loss or injury
Types
  • Compensatory
  • nominal
  • contemptuous
  • exemplary
Subtypes
Special damages (economic losses) and general damages (non-economic damages)
Key principle
Proximate cause

Facts from the source article.

背景与渊源

在撒克逊人中,根据盎格鲁-撒克逊和日耳曼法律,每个人都被赋予一个称为“赎杀金”的货币价值,尽管并非每项财产。如果财产被盗或有人受伤或死亡,犯罪方必须向受害者家属或财产所有者支付赎杀金作为赔偿。这种早期形式的补偿预示了现代损害赔偿概念。补偿性损害赔偿旨在补偿索赔人因他人违反义务而遭受的损失、伤害或损害。它们分为特殊损害赔偿(可量化的金钱损失,如收入损失、财产损害和医疗费用)和一般损害赔偿(非经济损失,如痛苦与折磨和情感困扰)。合同法中的预期损害赔偿旨在将受害方置于如果违约未发生他们本应处于的位置。损害赔偿的追偿受近因原则约束:损害赔偿必须由被告的不法行为近因引起。损害赔偿可能限于被告合理可预见的损失。此规则通常不适用于故意侵权行为。专家证人,如法务会计师,可用于提供关于损失价值的证据。

阅读指南

损害赔偿是普通法中针对民事不法行为(无论是源于合同还是侵权)的主要货币救济。其重要性在于提供一种机制来补偿索赔人的实际损失或伤害,从而尽可能将其恢复至损失前的状态。特殊损害赔偿和一般损害赔偿之间的区别使法院能够处理有形经济损失和无形损害,如痛苦与折磨。近因原则确保被告仅对合理可预见的后果承担责任,这限制了责任范围并促进了公平。赎杀金的历史先例说明了货币补偿在法律体系中的深厚根基。现代损害赔偿法继续发展,如在Murfin诉Ford Campbell案中,法院可能在违法行为发生日期之外的其他日期评估损害赔偿,如果正义要求。名义赔偿、蔑视性赔偿和惩罚性赔偿的可用性进一步完善了救济,使法院能够处理未发生实质性损失或需要惩罚的情况。总体而言,损害赔偿仍是普通法的基石,平衡了补偿、威慑和公平。

起源与核心原则

损害赔偿作为法律救济的概念可追溯至撒克逊法律,根据萨利克法典,每个人和每项财产都被赋予一个固定的货币价值——称为“赎杀金”。在该古代制度下,如果有人受伤或死亡,或财产被盗,不法行为人必须向受害者家属或财产所有者支付该规定金额作为赔偿。这一早期框架为普通法后来完善为更灵活的货币赔偿制度奠定了基础。现代意义上,损害赔偿作为对索赔人损失或伤害的补偿支付,但并非随意授予。索赔人必须证明违反义务直接导致了可预见的损失。此外,法律通常要求损失涉及财产的有形损害或身体或精神伤害;纯粹的经济损失很少单独足以触发赔偿。

分类与类别

在普通法中,损害赔偿不仅限于简单补偿。虽然补偿性赔偿最为常见,但法律也承认名义赔偿、蔑视性赔偿和惩罚性赔偿,每种都有超越单纯补偿的独特目的。在补偿性赔偿类别中,特殊损害赔偿和一般损害赔偿之间存在明确划分。特殊损害赔偿涵盖可量化的经济损失——如收入损失、受损财产的维修或更换费用、医疗账单以及额外的家庭开支。相比之下,一般损害赔偿处理更难衡量的损害:痛苦与折磨、情感困扰以及其他非经济损失。这种区别在实践中很重要,因为特殊损害赔偿出现在人身伤害和商业诉讼中,并可包括直接自付费用以及间接损失,如商业利润损失。在合同与侵权之间选择索赔框架可能显著改变适用的损害赔偿类别以及索赔人最终获得的金额。

因果关系与举证责任

在做出任何货币赔偿之前,索赔人必须使法院在可能性权衡下确信被告的不法行为确实造成了损害。此要求的核心是近因原则,它适用于合同、侵权及混合索赔。根据该原则,可追偿的损害赔偿通常限于被告立场上的合理人本可预见的损失。如果被告没有合理依据预期其行为可能伤害他人,则责任可能不成立。然而,此可预见性规则通常不适用于故意侵权行为,如欺诈,且其对过失损害赔偿金额的适用更为有限,受意图后果很少被视为过于遥远的原则指导。当损失复杂或难以量化时,当事人可聘请法务会计师或其他主题专家提供关于损失价值的意见证据,为法院的评估增添技术可信度。

衡量赔偿金额

一旦责任确立,法院必须确定赔偿金额——索赔人应得的实际金额。标准衡量方法是交易损失或预期损失方法,反映索赔人实际收到与所陈述或承诺之间的差距。在合同法中,这意味着将受害方置于如果违约从未发生他们本应处于的位置;在侵权法中,目标是将其恢复至如果不法行为从未发生他们本应处于的位置。这两种方法可能产生不同结果,如经典示例所示:买家购买了一件被陈述为价值五百英镑的真古董劳力士,但收到仅值五十英镑的假货。在合同中,损害赔偿等于四百英镑的差额;在侵权中,买家仅收回一百英镑的购买价格。评估日期也很重要:虽然损害赔偿通常在违法行为发生时评估,但英国法院已承认正义可能要求采用更晚的评估日期,如在未来履行揭示真实财务影响之前无法知晓的案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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