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iminal law
与犯罪、惩罚及改造相关的法律体系。
刑法是与犯罪相关的法律体系,旨在禁止被视为对财产、健康、安全及福祉具有威胁、危害或危险的行为。它由成文法确立,包括对违法者的惩罚与改造,因司法管辖区而异,并区别于强调纠纷解决或受害者赔偿而非惩罚的民法。刑事诉讼程序是确认犯罪行为并授权惩罚性或改造性处理的正式化活动。
历史上,早期文明并未区分民法与刑法。最早的法典由苏美尔人制定,包括《乌尔纳姆法典》(约公元前2100-2050年)及更早的《乌鲁卡基那法典》。《汉谟拉比法典》构成了巴比伦法的核心。在古希腊,仅存梭伦和德拉古法律的片段。罗马法(如盖尤斯《十二表法评注》)将盗窃视为侵权、殴打视为非法侵入,违规行为通过金钱赔偿解决。帝国时期的罗马刑法收录于《学说汇纂》第47-48卷。12世纪罗马法复兴后,这些分类为欧洲区分刑法与民法奠定了基础。
现代区分始于诺曼征服英格兰时期。欧洲刑罚概念源于西班牙晚期经院哲学,其中神学中“上帝对有罪心灵的惩罚”理念进入教会法,进而影响世俗法。早期重要法典编纂者包括德国法学家本尼迪克特·卡普佐夫、罗马法官普罗斯佩罗·法里纳奇及皮埃蒙特律师朱利奥·克拉罗。18世纪,国家在法庭中执行司法的模式逐渐清晰,欧洲各国开始维持警察力量,正式化执法机制。
刑法因其潜在的严厉制裁而独具特色。每项犯罪均包含犯罪构成要件。后果可包括死刑、鞭刑等肉刑、监禁(可能为单独监禁)、政府监管(如软禁或假释)及罚金。惩罚的五个公认目标是:报应(通过使犯罪人处于不利地位以平衡天平)、威慑(个别威慑与一般威慑)、剥夺犯罪能力(将犯罪人隔离于社会)、改造(转变犯罪人)
Quick Facts
- Field
- Law
- Known for
- Body of law relating to crime
- punishment
- and rehabilitation
- Key concepts
- Actus reus
- mens rea
- retribution
- deterrence
- incapacitation
- rehabilitation
- restoration
- Influential figures
- Benedikt Carpzov
- Prospero Farinacci
- Giulio Cla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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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与渊源
早期文明通常不区分民法与刑法。最早的法典由苏美尔人制定,包括《乌尔纳姆法典》(约公元前2100-2050年)。另一重要早期法典是《汉谟拉比法典》,构成巴比伦法的核心。在罗马法中,盖尤斯《十二表法评注》将民法与刑法混为一谈,视盗窃为侵权。12世纪罗马法复兴后,6世纪的罗马法分类为欧洲法律区分刑法与民法奠定了基础。
阅读指南
刑法因其潜在的严厉后果而独具特色,包括死刑、监禁、罚金及监管。五个被广泛接受的执法目标是:报应、威慑、剥夺犯罪能力、改造与恢复。各司法管辖区对每个目标的重视程度不同。18世纪,国家在法庭中执行司法的模式逐渐清晰,欧洲各国开始维持警察力量,正式化执法机制。刑法要求证明犯罪行为(actus reus)及通常的犯罪意图(mens rea),但部分严格责任犯罪无需证明意图。刑法范围广泛,涵盖安全犯罪及监管犯罪等多个领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