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两个或更多方之间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的协议。
合同是两个或更多方之间达成的协议,能够创设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权利和义务。它通常涉及交换商品、服务、金钱或未来履行此类交换的承诺。订立和管理此类协议的过程称为缔约。如果合同被违反,受害方可以在法院寻求救济,例如损害赔偿(金钱)或衡平法上的解决方案,如要求对方按约定履行或解除合同。在国际法中,国家之间具有约束力的协议称为条约。
合同法属于债法的一部分,其基础是“协议应予遵守”的理念。不同司法管辖区的合同法各有差异,通常分为普通法系、大陆法系或混合法系。普通法系通常要求合同具备“对价”(交换的有价值之物)才能生效,而大陆法系和大多数混合法系仅需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在大陆法系内部,存在不同传统:德国法采用抽象原则,基于拿破仑法典的系统区分不同类型的合同,而罗马-荷兰法则依赖文艺复兴时期的荷兰著作和罗马法原则。2016年《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旨在为国际合同创建一个独立于国内法的统一框架。它拒绝了对价原则,认为这能减少诉讼并提高全球贸易的确定性,同时也拒绝抽象原则,认为其与现代商业实践不相容。
合同法区别于债法另一主要领域——侵权法。侵权法处理法律施加的义务以及无先前法律关系者之间民事过错的救济,而合同法则通过事先协议创设义务。准合同和准侵权等概念模糊了两者之间的界限。
合同通常以书面形式订立并签署,提供法律可靠性。它们是商法和全球交易的基础,包括商品和服务销售、建筑、运输、软件许可、雇佣、保险和土地租赁。合同条款是合同中的规定;每一条款都创设一项义务,违反它可能导致诉讼,但合同可能规定免除履行的情况。条款可以是明示的或默示的,其法律效力因重要性而异。缔约是采购中的一个阶段,涵盖创建、谈判和管理。义务通常可以转让,但需符合法律要求。大多数司法管辖区允许通过后续协议修改合同,如《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3.1.2条所述。权利转让通常需要另一方同意。
合同理论探讨合同为何被强制执行。一种观点强调经济利益;另一种观点与查尔斯·弗里德相关,认为合同法强制执行承诺。其他方法来自法律现实主义、批判法律研究(包括马克思主义和女权主义解释)以及关系合同理论。“法律经济学”学派关注交易成本和“有效违约”。
Quick Facts
- Field
- Law of obligations
- Known for
- Legally enforceable agreements between parties
- Key variants
- Common law
- civil law
- mixed-law jurisdictions
- Notable doctrines
- Consideration (common law)
- abstraction (German tradition)
- meeting of the minds (civil law)
Facts from the source article.
背景与渊源
合同自古存在,自新石器时代人类开始定居和商业活动以来,便构成了贸易的基础。合同法早期的一个显著发展是印度次大陆和阿拉伯世界出现的哈瓦拉系统,在该系统下,一系列合同关系构成了跨越丝绸之路的非正式价值转移系统的基础。在印度次大陆,哈瓦拉系统催生了hundi,这是一种可转让的合同,赋予其正当持有人在到期时从发行人或其代理人处获得金钱的权利,从而奠定了当代可转让票据的原则。哈瓦拉系统还影响了普通法和大陆法中代理制度的发展。在罗马法中,代理人不能代表其他个人订立具有约束力的合同。另一方面,伊斯兰法不仅接受代理在合同法中的适用,还将其扩展到一般债法,这种方法后来成为普通法、混合法和大多数大陆法系司法管辖区的常态。类似地,债务转让在罗马法中不被接受,但在中世纪欧洲商业中广泛实践,这主要归功于中世纪时期与穆斯林世界的贸易。
阅读指南
合同法是私法的基本要素,通过事先协议创设和强制执行义务。不同司法管辖区各有差异,普通法系通常要求对价才能生效,而大陆法系和混合法系仅需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法与侵权法形成对比,但准合同和准侵权的出现模糊了界限。国际私法承认每个司法管辖区都有其独特的合同法,导致普遍使用法律选择和法院选择条款。合同理论探讨合同为何被强制执行,主要答案聚焦于经济利益或承诺的强制执行,如查尔斯·弗里德在《作为承诺的合同》中所论证的。关系合同理论和法律经济学方法进一步探讨了缔约的性质和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