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law
起源于中世纪英格兰的法官造法法律体系。
普通法是一种以法官裁决为基础的法律体系,起源于中世纪英格兰的皇家法院,后被许多前英国殖民地采用。12世纪,亨利二世建立了一套巡回法官制度,他们在全国审理案件并适用统一规则。这些基于先例的判决逐渐形成了详尽的普通法体系,在数百年间成为英格兰主要的立法方式。最初,这一体系指所有国王法院通用的法律,区别于郡和百户区的本地民俗法院,以及诺曼征服后仍存在的自治市法院、商事法院和庄园法院。随着时间的推移,普通法逐渐指代法官造法,与成文法相区分,后来更用于描述英国殖民地的整个法律体系,与欧洲大陆的民法传统形成对比。与深受罗马法和法典编纂影响的民法不同,普通法赋予法官在解释成文法时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并赋予其准立法职能。然而,这两种传统相互影响;早期的普通法学者如格兰维尔和布拉克顿精通罗马法和教会法,现代普通法国家在破产、知识产权和证券等领域越来越多地采用法典,例如美国的《统一商法典》。此外,一套独特的衡平法规则从大法官法院中衍生出来,在合并的体系中,衡平法仍与普通法保持独立。如今,全球约三分之一的人口生活在普通法或混合法系下,包括澳大利亚、孟加拉国、加拿大、香港、印度、爱尔兰、尼日利亚、巴基斯坦、新加坡和美国。
Quick Facts
- Category
- Legal system
- Territory
- At least 40 countries
- including the United Kingdom
- United States
- Australia
- Canada
- India
- Ireland
- and Hong Kong
- Start date
- c. 1066 – 1166, Kingdom of England
Facts from the source article.
背景与渊源
最初,普通法指英格兰所有国王法院通用的法律,区别于本地民俗法院、城市自治市法院和庄园法院。12世纪,亨利二世建立了一套巡回法官制度,他们执行全英格兰通用的法律。几个世纪以来,这些法官判决的先例演变为复杂的普通法体系,成为英格兰数百年的主要立法形式。与欧洲大陆的民法传统相比,普通法传统受罗马法影响明显较小,且法典化倾向较弱,这使得普通法法官在成文法解释中拥有更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并在裁判中承担准立法职能。尽管如此,早期的普通法法官和学者(包括格兰维尔和布拉克顿)都熟悉罗马法,布拉克顿的论著深受教会法和查士丁尼《法学阶梯》的影响。随着19世纪学术法学院的复兴,罗马法思想在普通法法学研究中重新获得重要性。此外,在中世纪晚期,一套独特的衡平法规则开始由大法官法院执行。17世纪,确立了当衡平法与普通法规则冲突时,衡平法优先的原则。19世纪末,英格兰普通法与衡平法的独立司法体系被合并,但衡平法规则得以保留。一些司法管辖区,特别是美国,仍保留独立的普通法和衡平法法院体系。
阅读指南
普通法的重要性在于它是全球约三分之一人口法律体系的基础,包括美国、印度、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主要国家。其核心特征是基于先例的法官造法,赋予法官在成文法解释中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和准立法职能。这与更依赖法典化成文法和罗马法的欧洲大陆民法传统形成对比。普通法从中世纪英格兰国王法院的历史发展而来,特别是在亨利二世的巡回法官制度下,建立了统一的司法框架,取代了地方习俗。随着时间的推移,普通法体系影响并受到罗马法、教会法和衡平法的影响。如今,普通法国家在破产、知识产权和税法等领域越来越多地采用法典,例如美国的《统一商法典》。普通法的遗产包括关于司法立法的持续辩论,早期理论家认为它是在发现古老习俗,而现代学者则持实证主义或现实主义观点。混合法域,如南非和苏格兰,融合了普通法和民法元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