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al Systems & Concepts Codexery

Code of law

对完整法律体系或特定法律领域进行全面覆盖的成文法系统汇编。

法典,亦称法律法典或法律汇编,是通过称为法典编纂的过程对成文法进行的系统汇编。其目的在于全面涵盖颁布时整个法律体系或特定法律领域的内容。尽管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传统中法典编纂的根本原因相似,但这些法典的应用方式却截然不同。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典通常旨在全面覆盖一个完整的法律领域,例如全部民法或刑法。相比之下,在遵循英国立法实践的普通法系国家,法典仅在其明示或默示规定的范围内修改现有普通法,其余普通法内容保持不变。在美国及类似司法管辖区,法律法典是关于特定主题的现行成文法体系,通过单项立法行为进行修订。

历史上,法律法典是古代中东法律体系的常见特征。已知最早的法典证据来自现代叙利亚境内埃布拉出土的泥板,可追溯至公元前2400年。苏美尔和美索不达米亚的其他早期例子包括乌鲁卡基纳法典、乌尔纳姆法典、埃什努纳法典、利比特-伊什塔尔法典以及著名的巴比伦汉谟拉比法典。在罗马帝国,制定了诸如《十二铜表法》和《民法大全》(查士丁尼法典)等法典,但两者均未详尽描述整个罗马法律体系。在古代中国,第一部综合性刑法典是公元624年的《唐律》,它与后来的帝国法典共同构成了中国及其他东亚国家刑罚体系的基础。最后一部且保存最完好的帝国法典是《大清律例》,从1644年至1912年作为中国法律的唯一陈述,其重要部分在香港一直有效至20世纪70年代。在欧洲,罗马法,尤其是《民法大全》,成为许多法律体系的基础,并常被编纂为核心法典。法典编纂运动在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后民族国家兴起后加速,产生了著名的国家法典,如1804年的法国《拿破仑法典》、1812年的奥地利民法典和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这些欧洲法典也影响了

背景与渊源

法律法典是古代中东法律体系的常见特征。在古代城市埃布拉(现代叙利亚境内的泰勒马尔迪赫)发现的泥板提供了已知最早的法典证据,可追溯至公元前2400年。此外,乌鲁卡基纳法典(公元前2380–2360年)、苏美尔的乌尔纳姆法典(公元前2050年)、埃什努纳法典(早于利比特-伊什塔尔约100年)、利比特-伊什塔尔法典(公元前1934–1924年)以及巴比伦的汉谟拉比法典(公元前1754年),均源自苏美尔、美索不达米亚(今伊拉克),是最早且保存最完好的法典之一。在罗马帝国,制定了多部法典,如罗马法的《十二铜表法》(首次编纂于公元前450年)和查士丁尼的《民法大全》,亦称查士丁尼法典(公元429–534年)。在古代中国,第一部综合性刑法典是公元624年唐朝制定的《唐律》。最后一部且保存最完好的帝国法典是1644年清朝建立时制定的《大清律例》。该法典是1644年至1912年间中国法律的唯一且全面陈述。在欧洲,罗马法,尤其是《民法大全》,成为许多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著名的国家民法典包括1804年的法国《拿破仑法典》(法国民法典)、1812年的奥地利民法典(Allgemeines Bürgerliches Gesetzbuch)、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Bürgerliches Gesetzbuch)以及瑞士法典。与此同时,非洲文明发展了自己的法律传统,有时通过一致的 oral tradition 进行编纂,例如《库鲁坎·富加宪章》,该宪章由马里帝国于1222–1236年颁布,列举了宪法和民事方面的规定,并由 griots 宣誓传承至今。

阅读指南

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法典通常全面覆盖完整的法律体系,例如民法或刑法。相比之下,在遵循英国立法实践的普通法系国家,法典仅在其明示或默示规定的范围内修改现有普通法,否则普通法保持不变。在美国及其他采用类似立法实践的普通法系国家,法律法典是关于特定领域的现行成文法体系,通过单项立法行为进行增补、删减或其他修改。民法典通常构成大陆法系的核心。法律法典通常全面涵盖整个私法体系。刑法典或刑罚典是许多法律体系的常见特征。刑法的法典化使刑法更易于获取,并更民主地制定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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