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tus reus
拉丁语意为“有罪行为”,是刑事责任的核心要素。
“actus reus”是拉丁语,意为“有罪行为”,是英美法系刑法管辖区的核心要素,需与“mens rea”(“犯罪意图”)共同构成定罪依据。在美国,它常被称为犯罪的外部或客观要素。该概念源于爱德华·柯克阐述的原则:actus non facit reum nisi mens sit rea,即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除非行为人同时具有犯罪意图,因此要求证明行为与思想均存在过错。要构成actus reus,通常需存在一个“行为”,在英美法系管辖区中,行为被定义为身体动作,无论自愿与否。美国最高法院在“罗宾逊诉加利福尼亚州案”中裁定,将单纯作为吸毒成瘾者的身份定为犯罪的法律违宪,因为身份并非行为。行为可表现为作为、不作为或持有。不作为指未能实施必要的身体动作而导致伤害,若法律明文规定或施加了作为义务(如报税),则可构成犯罪。英国法缺乏“好撒马利亚人”规则,不作为责任需基于注意义务,该义务源于合同、自愿承担照管、制造危险情境或公职身份。持有虽历史上在普通法中不被视为行为,但在美国等司法管辖区已被法律定义为自愿行为,以满足actus reus要求。行为要构成actus reus,必须具有自愿性;非自愿行为包括反射、抽搐、无意识或睡眠中的动作、催眠状态下的行为,或非出于意识或习惯努力的动作。在“人民诉德西纳案”中,明知自己易发癫痫仍驾车的司机被认定对癫痫发作期间造成的死亡负有刑事责任,因其明知风险仍选择驾驶,使行为具有自愿性。
Last updated 2026-09-30 from the source article.
Quick Facts
- Field
- Criminal law
- Known for
- One of the two essential elements of a crime in common law jurisdictions
- Origin
- English Law, derived from Edward Coke's principle
- Alternative names
- External element, objective ele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
Facts from the source article.
背景与渊源
“actus reus”是拉丁语,意为“有罪行为”,是英美法系管辖区证明犯罪所需的两大核心要素之一,另一要素是“mens rea”(“犯罪意图”)。在美国,它有时被称为犯罪的外部或客观要素。该原则源于爱德华·柯克的表述:actus non facit reum nisi mens sit rea,即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除非行为人同时具有犯罪意图。要构成actus reus,通常需存在一个“行为”,在英美法系各管辖区中,行为被定义为身体动作,无论自愿与否。然而,美国最高法院在“罗宾逊诉加利福尼亚州案”中裁定,单纯的身份(如吸毒成瘾者)不构成行为,因此不能定为犯罪。评论员丹尼斯·贝克指出,行为可表现为作为、不作为或持有。不作为指在法律施加义务(如合同、自愿承担照管、制造危险情境或公职身份)的情况下未能采取行动。英国法不存在“好撒马利亚人”规则,因此不作为责任需基于注意义务。持有虽传统上在普通法中不被视为行为,但在美国等司法管辖区被视作自愿行为,以满足actus reus要求。自愿性至关重要:行为必须是意志支配下的产物。非自愿行为包括反射、抽搐、无意识或睡眠中的动作、催眠行为,或任何非出于行为人努力的动作。例如,在“人民诉德西纳案”中,明知自己易发癫痫仍驾车的司机被认定负有刑事责任,因其选择驾车是自愿行为,即使碰撞本身并非自愿。自动症——指行为人无意识且无法控制的行为——必须被排除,以证明自愿性。
阅读指南
actus reus概念是刑事责任的核心,确保无人仅因思想或身份而受惩罚。美国最高法院在“罗宾逊诉加利福尼亚州案”中裁定,将吸毒成瘾者的身份定为犯罪违宪,因为身份并非行为。actus reus要求存在自愿行为,但各管辖区对自愿性的定义存在差异。《模范刑法典》将非自愿行为列为反射、抽搐、无意识或睡眠中的动作、催眠状态下的行为,以及非出于行为人努力的动作。“人民诉德西纳案”等案例表明,明知存在非自愿发作风险仍从事危险行为,可确立罪责。自动症辩护——指行为人无意识且无法控制的行为——可能否定actus reus。“一个人头脑中的想法本身永远不足以构成犯罪”这一原则,强调了actus reus在保护个人自由方面的重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