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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asi-contract

为防止不当得利而由法律强加的虚构合同。

准合同,又称法律默示合同或推定合同,是法院创设的一种法律拟制。其起源可追溯至罗马法,并在某些现代法律体系中仍有所体现。该原则基于罗马法理念:任何人不得以他人损失为代价获利。

在普通法中,准合同的概念源于中世纪的法律诉讼形式——债务承诺之诉。根据这一诉讼形式,原告可向被告追索款项,仿佛被告曾承诺支付——即仿佛存在真实合同。被告的同意由法律推定,而非基于实际合意。该法律领域主要用于执行返还义务。

债务承诺之诉发展出多种子形式,称为普通金钱诉因。其中对后世准合同法最重要的包括:(i) 为原告利益而收受的款项;(ii) 为被告利益而支付的款项;(iii) 合理报酬之诉;以及 (iv) 合理价值之诉。这些准合同请求权通常用于救济如今所称的不当得利。在大多数普通法体系中,不当得利法已取代准合同法。

准合同不同于事实默示合同,也不同于明示合同。在事实默示合同中,个人受约束的同意可通过行为而非言语证明。若满足必要形式要件,这仍是普通合同。与明示合同的唯一区别在于,法院从已证实的事实中推断出合意。当原告基于明示或事实默示合同提起诉讼时,其执行的是合意义务,违约救济为损害赔偿。

相比之下,准合同使被告仿佛存在合同般受约束。当原告以债务承诺之诉起诉时,其并非执行合意义务,而是执行法律强加的义务。

Last updated 2026-09-30 from the source article.

Quick Facts

Field
Law
Known for
Fictional contract recognized by a court to enforce restitutionary obligations
Origin
Roman law
Related doctrine
Nemo debet locupletari ex aliena jactura (no one should grow rich out of another's loss)
Common law origin
Medieval form of action indebitatus assumpsit

Facts from the source article.

背景与渊源

在普通法管辖区,准合同法可追溯至中世纪诉讼形式——债务承诺之诉。根据该形式,原告可向被告追索款项,仿佛被告曾承诺支付——即仿佛存在合同。被告的承诺由法律推定,准合同通常用于执行返还义务。债务承诺之诉这一诉讼形式逐渐包含多种子形式,即普通金钱诉因,包括为原告利益而收受款项之诉、为被告利益而支付款项之诉、合理报酬之诉和合理价值之诉。准合同诉讼通常(但非 exclusively)用于救济如今所称的不当得利。准合同不同于事实默示合同。在事实默示合同中,个人受约束的同意从庭审证实的事实中推断,但仍属合意义务。相比之下,准合同使被告仿佛存在合同般受约束,但义务由法律强加,而非基于同意。

阅读指南

准合同的重要性在于其作为法律拟制的作用,允许法院在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实际协议时,为阻止不当得利而强加义务。它起源于罗马法,并通过普通法的债务承诺之诉发展而来,提供了一种不依赖原告证明合意合同的返还机制。该原则的核心——任何人不得从他人损失中获利——至今仍具影响力。在大多数普通法管辖区,准合同法已被不当得利法取代,但其历史发展塑造了现代返还法。准合同与事实默示合同的区别凸显了法律强加义务与源于实际(虽未明示)同意的义务之间的差异。理解准合同对于把握返还救济的演变以及合同与不当得利之间的界限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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