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tempt
一种具有意图并采取实质性步骤接近完成的犯罪。
未遂是一种不完整犯罪,指对未完成的行为进行定罪。当行为人具有实施特定犯罪的明确意图,并采取了实质性步骤接近完成,但因行为人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预期犯罪未能发生时,即构成未遂。该罪名需要两个核心要素:犯罪意图(mens rea)和犯罪行为(actus reus)。未遂的犯罪行为是指超越单纯计划或准备、且与完整犯罪足够接近的行为。区分预备行为与构成未遂的行为,是陪审团根据法律指示认定的事实问题。早期普通法不惩罚未遂;该罪名首次在1784年的Rex v. Scofield案中得到承认。在英国法律中,《1981年刑事未遂法》将犯罪行为定义为“不仅仅是预备性的”行为,这一标准取代了早期普通法的“最后一步”或“不可逆转点”测试。这使得责任可在行为序列中稍早阶段产生,尽管“不仅仅是预备性的”确切含义仍由司法裁量决定,如R v Geddes案中,被告的行为被认为不充分。在美国,犯罪行为的测试标准各不相同,通常分为两类:一类关注尚需完成多少,另一类关注已发生的行为。例如,纽约州法律要求行为“倾向于促成该犯罪的实施”,适用“事实自证”标准(行为本身揭示犯罪意图)或“危险接近”测试,后者由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大法官在Commonwealth v.
Quick Facts
- Field
- Criminal law
- Defense possible
- Voluntary abandonment may constitute a defe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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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与渊源
未遂犯罪有两个要素:意图和接近完成犯罪的行为。早期普通法不惩罚未遂;未遂法直到Rex v.案才被承认。未遂不同于其他不完整犯罪,如共谋或教唆。未遂的犯罪行为是陪审团认定的事实问题,由法官指示行为是否仅为预备性或与犯罪足够接近。在美国,测试标准各不相同,包括Commonwealth v.
阅读指南
未遂概念的重要性在于,它允许执法部门在犯罪完成前进行干预,平衡公共保护与个人自由。困难在于区分单纯预备与实质性步骤,这一界限因司法管辖区而异。事实不可能性很少构成辩护理由。犯罪意图要求直接和特定意图;鲁莽不足以构成。转移意图适用,例如意图射杀一人却击中另一人。未遂仍是处理犯罪意图在危害发生前的重要工具,尽管其边界持续引发法律争议。
